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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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冀T×××××号车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永昌营销服务部车辆施救费、修理费3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永昌营销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