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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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信用卡逾期欠款本金20000元,利息11611.75元,共计31611.75元(欠款利息暂时计算至2015年9月18日,最终还款金额计算至被告偿清欠款之日止,以原告系统计算数额为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的费用1500元。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