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嘴山市皓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瑞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嘴山市瑞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石嘴山市皓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89141元,电梯费135108元,地下车库泊位费233280元; 二、被告宁夏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石嘴山市皓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4788元,电梯费972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石嘴山市皓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32元,减半收取计4716元,由石嘴山市瑞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66元,宁夏海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