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
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吴志国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借款本息合计98361.46元及利息(本金91874.10元,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及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履行完毕;

二、被告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志国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9.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吴志国、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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