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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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费用91281.7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1474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76元,减半收取361.88元,原告***负担25.32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负担33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3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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