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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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 贵州省隆恒鑫源建材有限公司 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285号 申请人:贵州省隆恒鑫源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红,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121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省隆恒鑫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省隆恒鑫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156.6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0年06月03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账户01×××01的存款390156.64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06月03日至2021年06月03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1213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285号案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