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黔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省安顺市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上诉人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原审被告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及贵州黔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47687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476874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应付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12元,减半收取5206元,上诉人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原审被告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及贵州黔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92元,被上诉人***负担11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2元,上诉人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8184元,被上诉人***负担22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