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聚雄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聚雄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1000000元。

二、被告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聚雄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贵州聚雄物资有限公司负担4143元,被告***负担98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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