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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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向秀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60000.00元及利息(本金1760000.00元,自2016年8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40.00元、减半收取10320.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