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72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80元,被告徐州市中能三原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