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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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及时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龙蛙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计算至2020年1月6日利息4,666.44元、罚息16,576.79元,本息合计66,243.23元(2020年1月6日后的罚息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为止); 二、被告***、***如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有权以被告***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薄荷台乡农村土地经营权权证号源薄第***001号土地经营权拍卖所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