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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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浩德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22民初1512号 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浩德支行,住***。 负责人:刘福刚,该行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 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浩德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浩德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浩德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邓艳梅 人民陪审员郭健 人民陪审员许鑫宇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颖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