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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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为267,082.17元,从2020年3月24日起,被告***给付以尚欠的本金按月利率10.44‰计算至借款偿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为267,502.02元,从2020年3月24日起,被告***给付以尚欠的本金按月利率10.44‰计算至借款偿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137,847.79元,从2020年3月24日起,被告***给付以尚欠的本金按月利率10.44‰计算至借款偿清时止的利息; 四、被告***、***、***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75.72元,由被告***负担5,306.23元、***负担5,312.53元、***负担3,056.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