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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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 玉山县精制食油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0月17日止已结欠的利息为388,667.27元,自2019年10月18日起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由被告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42元,减半收取24,771元,由被告江西春源油茶基地有限公司、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