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 玉山县精制食油厂 玉山县惠民油茶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玉山县惠民油茶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依其双方所签订的【2017】玉农商行流借字第1***0300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所产生的利息; 二、由被告玉山县惠民油茶专业合作社支付给原告江西玉山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由被告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玉山县惠民油茶专业合作社的上述借款本息及所应支付给原告江西玉山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互负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9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988元,由被告玉山县惠民油茶专业合作社、江西得尔乐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