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华帛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计付利息至还清款时止; 二、被告江西华帛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西华帛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就已清偿的款项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6743元,由被告***、***承担218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0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