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果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盛唐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2民初2758号 原告:河北果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栋,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盛唐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盛唐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树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果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盛唐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2019年11月20日,原告河北果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栋、朱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河北果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3元,由原告河北果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爱兰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家琪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