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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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明盛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特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明盛实业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徐 瑾 人民陪审员 容 小 莉 人民陪审员 罗宛青二O二O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燕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