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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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 河北万发塑业有限公司 河北通海线缆有限公司 昊龙线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万发塑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借款本息240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河北万发塑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给付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借款利息; 三、被告***、昊龙线缆有限公司、***、***、河北通海线缆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0元,由被告河北万发塑业有限公司、***、昊龙线缆有限公司、***、***、河北通海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