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睿茂煤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睿茂煤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02907.29元(1340000元-837092.71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16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8元、公告费56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内蒙古睿茂煤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