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中科智联节能科技股份公司 河北泰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衡水中科信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衡水中科信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泰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收益款7300413.1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3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衡水中科信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