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维多利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内蒙古维多利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维多利广场3层420号的商铺返还给原告***、原告***;

二、被告内蒙古维多利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告购买商铺价款16%每年为标准,赔偿因迟延返还商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赔偿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商铺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2050.5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元,由被告内蒙古维多利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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