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清水河县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学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永吉利地基基础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清水河县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4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清水河县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15508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15155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28日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对工程欠款、工程造价评估费用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48元,由原告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144元,由被告清水河县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204元;鉴定费30000元,由原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00元,由被告清水河县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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