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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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宁夏昌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昌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69919.3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689元,由被告宁夏昌益公司承担7000元,原告承担2689元。鉴于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宁夏昌益公司在履行上述金钱义务时将其应承担的部分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