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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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马某1支付工程款149731.12元、逾期付款利息5261元,共计154992.12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马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王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4元,由马某1负担1120元,由王某负担329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23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