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4万元及利息(2018年6月13日之前的利息0.9万元,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8.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

二、被告***、***、***、***、***、***、***、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30元,由被告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银行各营业厅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2-27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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