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4万元及利息(2018年6月13日之前的利息0.9万元,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8.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 二、被告***、***、***、***、***、***、***、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30元,由被告河北金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河北金棑垭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银行各营业厅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