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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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恒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19)宁0424民初7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泾源县大湾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779127.55元”;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19)宁0424民初7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本案鉴定费30000元由被上诉人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驳回上诉人泾源县大湾乡人民政府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95.5元,上诉人泾源县大湾乡人民政府负担5245.5元、被上诉人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91元,上诉人泾源县大湾乡人民政府负担11041元、被上诉人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