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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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恒业丰庆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50万元及利息825048.55元(截止至2019年11月30日)。 二、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月利息7.322916‰,向原告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5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12月1日至贷款还清为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39550元。 四、被告新疆恒业丰庆农业有限公司以提供担保的位于第十师一八七团团部的仓库及仓储用地(不动产权证号:兵房字十师第XXXX号、兵房字十师第XXXX号、兵房字十师第XXXX号、兵房字十师第XXXX号、兵房字十师第XXXX号、兵房字十师第XXXX号)不动产权的剩余价值为限对上述一、二、三条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对上述一、二、三条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以提供担保的位于北屯市××街幢商铺(不动产权证号:兵房字十师第XXXX号、兵房字十师第XXXX号、兵房字十师第XXXX号)不动产权的价值为限对上述一、二、三条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52元,减半收取计320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