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建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安瑞信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新疆中豪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安瑞信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中豪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96530.75元;

二、被告新疆安瑞信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中豪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原告新疆中豪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642元,被告新疆安瑞信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5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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