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马天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喀什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89444.12元,利息73304.01元,合计1562748.13元及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图木舒克市福州路3号唐城国际商贸城A座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图市房权证字第S201501130006、S201501130007、S201501130008、S201501130009、S201501130010、S201501130011、S201501130012、S201501130013、S201501130014、S201501130015的商铺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新疆马天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4.74元,减半收取9432.37元,由被告新疆马天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30
发布日期 202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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