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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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什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三顾求贤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本金55,000元;同时原告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为被告新疆三顾求贤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1%); 二、驳回原告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被告新疆三顾求贤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元,原告新疆大华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