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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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昆岗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新疆昆岗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15996.82元; 三、上诉人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新疆昆岗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2522.93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新疆昆岗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60元(被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221元(上诉人已预交),合计12481元,由上诉人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73元,被上诉人新疆昆岗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8元,折抵后,被上诉人新疆昆岗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7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