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嘉迪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嘉迪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260000元及利息681600元;

二、被告新疆嘉迪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费5000元;

案件受理费49422元,由被告新疆嘉迪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若超过法定期限不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2020-03-31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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