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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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新疆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玉龙华府花园小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新疆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7547.56元; 三、被告新疆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未付工程款567547.56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付工程款567547.5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86.66元,由原告***负担12111.18元,由被告新疆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475.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