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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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6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深圳市立翔慧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新疆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6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给付深圳市立翔慧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欠款3,864,801.83元;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6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付深圳市立翔慧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利息271,843.5元。 以上给付款项,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986.37元(立翔慧科公司已预交),由立翔慧科公司负担3630.97元,由软件园公司、维泰股份公司负担39,35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096.69元(立翔慧科公司已预交),由立翔慧科公司负担1442.15元,由软件园公司、维泰股份公司负担39,654.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