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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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蒲州发电分公司支付原告山西永丰高岭土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损失5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00元,由原告山西永丰高岭土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负担30000元,被告负担7200元;原告支付的鉴定费280000元,由原告承担240000元,被告承担40000元;原告庭后增加诉讼请求缴纳的案件受理费8387.8元,退还原告山西永丰高岭土有限公司永济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30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