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三元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复兴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三元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复兴路支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152378.78元(以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照编号为BD071012018001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

二、被告***、***夫妇,被告***、***夫妇,被告***、***夫妇对上述第一项判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复兴路支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河北三元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满城县南韩村镇南原村的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满于西线东侧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保满国用(2015)第1306210019号,房屋所用权证:满城县房权证满于西线字第**)

拍卖、变卖所得或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6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562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提示:如上诉,请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交费户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城支行,账号:10×××07)。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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