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委托鉴定函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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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飞博陶瓷有限公司 |
类型 | 委托鉴定函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函 (2020)陕0203民初187号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陕西飞博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被告陕西飞博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博公司)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原告提供了相关的材料。 一、当事人简况: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生,铜川市王益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飞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印台街道办事处顺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3MA6X61KBOM。 法定代表人:丁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二雷,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情简况: 原告在被告公司从事压瓦工作。2019年4月30日,原告在干活时右手被压瓦机夹伤,在附近医院进行包扎后即被送往西安凤城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原告为右腕部开放性骨折伴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右中环小指离断伤。2019年12月6日,铜川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陕铜法医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2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被鉴定人***右腕部开放性骨折伴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及中环小指离断伤,伤残等级为七级;2、被鉴定人***右腕部开放性骨折伴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及中环小指离断伤术后误工期综合评定为120日、护理期综合评定为120日、营养期综合评定为90日。 被告飞博公司认为:原告提交的鉴定报告书系其单方委托,鉴定材料未经被告质证,选鉴定机构时被告亦未参与,鉴定意见的准确性、真实性、公开性都得不到保证,故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 三、鉴定目的: 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材料,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 四、送检材料: 1、2019年4月30日西安凤城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例、入院证、入院记录、入院手术记录、放射线报告单; 2、2019年7月30日西安凤城医院住院病例、手术病历及出院小结; 3、原告二次手术用药结算单据及伤残鉴定交费票据; 4、铜川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2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X光片7张(原告自行携带)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李丹0919-4196567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