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东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2执8403-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孔拴民,男,****年*月**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晓亮,男,****年*月*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陕西东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孔拴民、杨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11000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458375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晓亮名下陕E29C22斯柯达牌轿车一辆,该车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孔拴民名下位于泾阳建材商贸城B区26楼1081、1082两套房产,经本院银行、支付宝查询被执行人孔拴民、杨晓亮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孔拴民、杨晓亮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晓纲 审判员 贺 诚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何倩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