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昌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河北总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北总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河北总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计100000元;退还原告***购房款100000元及逾期交房赔偿金(从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按总房款501820元的日万分之一计算)。 三、被告河北昌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团购服务费5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4元(已减半),由被告河北总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6388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