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
重庆可耐特塑钢管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3民初29719号

原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保玉。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锋,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可耐特塑钢管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郜东河。

原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重庆可耐特塑钢管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2019年11月28日,原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颜莉丽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蒋雪琴

书记员余峥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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