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 重庆可耐特塑钢管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3民初29719号 原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保玉。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锋,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可耐特塑钢管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郜东河。 原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重庆可耐特塑钢管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2019年11月28日,原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颜莉丽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蒋雪琴 书记员余峥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