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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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迪浩阳光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联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新城建中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新城建中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川联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售楼部物业管理费、未出售商业物业管理费及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售楼部电费共计236024.60元,扣除已抵付的101864元,还应支付134160.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四川新城建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联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17370.1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以116790.50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均至计算至2019年8月7日止,均按年利率10%为标准进行计算); 三、驳回原告四川联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6元,减半收取5123元,由被告四川新城建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76元,原告四川联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2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