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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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 四川正宏康医疗仪器有限公司 四川蓉创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四川蓉创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四川正宏康医疗仪器有限公司检验试剂和耗材款2879046.18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算,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判决指定的给付时间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正宏康医疗仪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382元,由被告四川蓉创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