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邻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3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由被告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4,616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9151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两项合计12,671元,由被告四川皓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49元,原告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2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