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 中金支付有限公司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公司 四川省若杨鞋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若杨鞋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公司借款本金87500元及利息1659.5元; 二、被告***、***、四川省若杨鞋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公司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的违约金5250元;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8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三、驳回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四川省若杨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