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万豪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次日支付原告四川万豪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购房按揭款本息11347.4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第三人扣款3968.71元,从2015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第三人扣款2190.61元,从2018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第三人扣款2590.97元从2019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第三人扣款2597.16元,从2019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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