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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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郯城县永安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病例复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2108.49元,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郯城县永安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40136.34元,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74元,由原告***负担5779元、被告***负担11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