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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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临沂市时捷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03433元; 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产损失共计6514.75元; 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5400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鉴定费6500元,合计7090元,由原告***负担90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6280元,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72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给付原告)。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账号:32×××95-011903。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