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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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宁亚欧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5万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年利率为24%计算); 二、被告济宁亚欧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40万元; 三、被告济宁市中都木业有限公司、济宁市华兰木业有限公司、伊犁华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汝南联合正兴板业有限公司、***、***、***、***、***、***、济宁瑞宏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 四、被告济宁市中都木业有限公司、济宁市华兰木业有限公司、伊犁华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汝南联合正兴板业有限公司、***、***、***、***、***、***、济宁瑞宏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宁亚欧木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00元,减半收取38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3475元,由被告济宁亚欧木业有限公司、济宁市中都木业有限公司、济宁市华兰木业有限公司、伊犁华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汝南联合正兴板业有限公司、***、***、***、***、***、***、济宁瑞宏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