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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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7000元(10000元+55000元+2000元-100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60065.37元(74842.27元+70469.10元+37754元-23000元)。 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垫付款23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6元,减半收取2808元,由原告***负担445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612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17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